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精神,《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作业指导书(试行)》已经局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地矿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作业指导书(试行)
一、 委托与受理
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送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同时报送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后根据报送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办理采矿权出让具体事务。
二、 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
出让公告由交易机构负责在市招投标平台大厅及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同时发布。
出让文件由意向人在窗口购买。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可在市国土局门户网站下载查看。
三、 报名与受理
联系现场踏勘,在挂牌前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组织或意向人自行前往。
在市招投标中心大厅开设缴纳保证金账户,并委托银行开具缴款收据。
四、 成交
报价与现场竞买由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并由地矿处、监察室及相关局参加。
成交后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竞买人及交易登记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盖章。
交易结果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与竞买人签订出让合同。
五、 公证及监督
报名、报价、现场竞买、成交、公示和签订出让合同等工作环节由监察室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六、 成交后相关资料归档。
七、 采矿权交易活动不收取交易费。
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文件,送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2)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竞价规则、现场竞价规则、竞买申请及资格确认表、竞买授权委托书、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现场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样式等。
(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上述资料齐备后,由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
二、发布挂牌公告
出让公告由交易机构负责在市招投标平台大厅及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一般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文件由交易中心最迟在公告前2天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监察室在备案单上签章。
三、竞买人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情况咨询。意向人咨询拟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购买挂牌出让文件。同时可在市国土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查阅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时间:公告发布后、报名截止日前;
(二)现场踏勘。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意向人也可自行前往;
(三)缴纳保证金。申请人应到出让文件规定的开户银行缴纳竞买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下午4:00;
(四)申请人报名。所需资料:竞买申请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保证金交纳凭据、其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需提交的材料。竞买资格申请时间:挂牌日起至挂牌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下午4:30;
(五)资格审查。交易机构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受理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公证人员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竞买资格及要求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竞买申请及资格确认表》上确认其有效竞买资格,按申请顺序确定竞买号,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四、挂牌与成交
(一)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报价,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
(三)招拍挂窗口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挂牌出让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买人;
(五)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交易登记中心于挂牌截止日当天下午工作时间开始进行现场竞价,竞得人按现场竞价规则确定。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退还保证金
(一)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竞得人及交易登记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未竞得者退还保证金。时限:挂牌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公示交易结果
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将交易结果在市招投标平台交易大厅和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市纪检公示平台上公示,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公示。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七、签订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金
(一)公示无异议的,交易登记中心通知竞得人至招拍挂窗口领取《公示结果书面通知书》,明确签订出让合同时间、地点;并通知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时限: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签订出让合同。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需准备《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和责任书;
(三)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余额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
八、公证与监督
整个挂牌出让采矿权活动由市局监察室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九、资料归档
将挂牌出让采矿权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将已批准的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送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2)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或工程建设相关勘查设计资料;
(3)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及集体讨论定价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齐备后,由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
二、受让人资格审查
1、申请受理。意向受让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
2、资格审查。意向受让人向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提交资格证明、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等,经审核完备后进行公示。办理时限为窗口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公示协议出让事项
协议出让主要事项由交易机构负责在市招投标平台大厅及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市纪检公示平台上公示,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由交易中心在公示前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监察室在备案单上签章。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金
(一)书面告知受让人公示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的时间,由受让人至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领取。时限: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受让人及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盖章;
(三)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需准备《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和责任书;
(四)缴纳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
五、公证与监督
协议出让采矿权活动由市局监察室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六、资料归档
将协议出让采矿权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采矿权招标出让交易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送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样式等;
(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上述资料齐备后,由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市招投标平台大厅和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时限为投标截止日前30日。
招标文件由交易中心最迟在公告前2天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监察室在备案单上签章。招标公一般在窗口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三、投标人报名
(一)信息咨询。意向人咨询拟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购买招标文件,时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日;
(二)现场踏勘。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由意向人自行前往;
(三)缴纳保证金。时限: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三)投标人报名。所需资料:投标申请书(原件)、投标须知(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保证金交付凭据、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等。时限:投标前7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出具投标资格确认书。
四、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所需资料: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业绩证明,前两者需密封)、投标资格确认书、资格证明。时间:开标当天开标前1小时。
五、开标、验标、评标
(一)于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
(二)开标、验标、唱标。由招标主持人主持,全体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代表向公证人员提交标底;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验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四)如投标人少于三人,取消本次招标。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退还保证金
(一)当场 2em">(二)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受让人及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盖章;
(三)保证金退还。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
七、公示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在市招投标平台交易大厅和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市纪检公示平台、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公示。
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八、签订出让合同,缴清采矿权出让金
(一)书面告知中标人公示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时间,由中标人至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领取。时限: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签订出让合同。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需准备《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和责任书。时限: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
(三)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
九、公证与监督
整个招标出让采矿权活动由监察室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十、资料归档
将招标出让采矿权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采矿权拍卖出让交易程序
一、资料审查
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拍卖文件,送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2)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样式等;
(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等(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上述资料齐备后,由交易登记中心招拍挂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
二、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出让公告在交易登记中心大厅和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时限为举行拍卖会20日前。
拍卖公告一般在窗口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拍卖文件由交易中心最迟在公告前2天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监察室在备案单上签章。
三、竞买人报名
(一)信息咨询。意向人咨询拟出让采矿权相关情况,购买拍卖文件。时间:公告发布后、报名截止日前;
(二)现场踏勘。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由意向人自行前往;
(三)缴纳保证金。时限: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四)竞买人报名。竞买申请书(原件)、竞买须知(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保证金交付凭据。时限: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五)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竞买人资格确认书。
四、领取拍卖应价牌
竞买人在公开拍卖前30分钟到交易登记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拍卖应价牌。如竞拍人少于3人,应停止拍卖。
五、公开拍卖
1、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代表向拍卖主持人提交拍卖保留价;
2、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4、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5、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6、竞买人应价。
拍卖主持人应经过专业培训。无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说明原因停止拍卖。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退还保证金
(一)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负责人、受让人及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盖章;
(二)未竞得者退还保证金,时限:拍卖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公示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在市招投标平台交易大厅和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市纪检公示平台、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示系统公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八、签订出让合同,缴清采矿权出让金
(一)书面告知竞得人公示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时间,由竞得人赴招拍挂窗口领取。时限: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签订出让合同。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需准备《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和责任书,时限: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
(三)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清。
九、公证与监督
整个拍卖出让采矿权活动由市局监察室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十、资料归档
将拍卖出让采矿权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主题词:地质矿产 矿产 通知
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4日印发